依法战“疫”·普法同行 || 乘公交拒绝佩戴口罩并辱骂乘务员被行拘
发布日期:2020-02-29 来源:鄂托克旗文明办 责任编辑:
乘公交拒绝佩戴口罩
并辱骂乘务员被行拘
案例简介
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性强,有一定的潜伏期,主要传染途径是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并且潜伏期具备传染性。全民抗疫时期,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等防护装备已成为防疫常识。但是,仍有一些人无视防控疫情的要求,顽固地拒绝佩戴口罩,一些地方甚至由此发生了极端案例:有人辱骂在地铁站劝导戴口罩的民警;有人因未戴口罩被劝止后,持刀伤害社区治安员;甚至有公务员拒不佩戴口罩,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态度恶劣。这些低劣行径不仅妨碍疫情防控大局,违反相关法律,也透露出公共文明意识的欠缺。
1月29日,北京市一中年男子韩某从六里桥北里乘坐616路公交车前往房山方向,乘务管理员提示其应佩戴口罩乘车,没有佩戴口罩的韩某似乎并未意识到自己的不妥,反倒是咄咄逼人、屡次挑衅,甚至乘务员无奈回应“你随便吧”,韩某依然不依不饶、不断辱骂乘务员。北京公交警方经工作将韩某查获,韩某对其在公交车上辱骂乘务管理员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月31日,韩某因侮辱他人被北京公交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分析
北京市政府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在防疫期间,任何个人都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出入公共场所;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
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从疫情发生地区来京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京14日内,每日早晚主动接受体温监测或者自行进行体温监测,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出入公共场所;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前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有关防控方案的要求,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居家观察;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韩某拒绝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不戴口罩乘车、辱骂乘务管理员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依法将被处以拘留、并处或者单处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
在加强科研攻关,研发药物和生物疫苗的同时,决不能忽视戴口罩、勤洗手等“社会疫苗”的重要作用。诚然,戴口罩难免会产生一定不适感,很多人也没有养成戴口罩的生活习惯。但是,为了疫情尽快平息,未来一段时期,要求戴口罩、应该戴口罩的场景会更多,广大市民要做好个人防护,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自觉佩戴口罩,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管理、劝导。配合这些基层工作者的工作,就是对防疫做出的个人贡献。广大市民多一分理解、少一分刁难,多一些共识和合作,少一些霸道和无理,我们才有可能最终战胜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