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战“疫”·普法同行 || 骗子冒充老师收网课学费,家长学生谨防上当
发布日期:2020-02-25 来源:鄂托克旗文明办 责任编辑:
骗子冒充老师收网课学费,家长学生谨防上当
案例简介
2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一名女士报警称,有人冒充老师进入其子女的班级QQ群,发信息说要收取资料费398元,因疫情影响,缴费统一改为线上支付,而且还提示支付成功后截图发群里方便统计。因对方QQ头像和昵称与老师一致,这位女士没有犹豫,当即扫码支付。当老师发现群里异常情况进行提醒时,已有12名家长被骗。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和作案手段,2月14日,警方在广西宾阳将正在作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现场缴获电脑、手机、银行卡、流量卡等大量作案工具。目前,这一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假冒微信群内老师身份,致使受骗家长对其身份产生错误认识,按其要求向其个人微信账号转账支付资料费。这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据为己有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典型意义
恰逢春节,疫情爆发,全国人民上下同心,齐心抗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至此已二月中旬,因疫情尚未稳定,各地中小学及高校延期开学,为保证“停课不停学”,多所学校尝试通过网络授课形式来保持教学工作的推进。该项举措在对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提供便利时,却有不法分子在暗处蛰伏,伺机而动,他们以受疫情影响、学校延期开学为由,冒充老师在班级QQ群内骗取学杂费。
犯罪分子从不放假,我们的防范意识也不能松懈。疫情防控期间,学校组织在线学习,若有在线收费事项,缴费前注意通过电话等方式与老师核实真伪,谨防受骗。另外,学校和老师也要加强微信、QQ等联络群的安全管理和防骗宣传,避免陌生人随意加入家长、学生的联络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