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战“疫”·普法同行 || 《治安刑事法篇》
发布日期:2020-02-10 来源:鄂托克旗文明办 责任编辑:
依法战“疫”·普法同行(治安刑事法律篇)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的,该怎么处理?
张某某为晋江英林镇嘉排村人,长期在武汉经商,2020年1月20日与其母亲、妻子、儿子等一行4人乘坐动车抵达晋江,与其居住在英林镇的父亲、1月18日从武汉返回的弟弟共同居住。1月21日—22日,张某某参加嘉排村民俗活动和东石镇金泽村婚宴。1月29日,张某某出现发热症状并入院隔离治疗,2月1日确诊。截至目前,英林镇累计确诊病例8例、疑似病例2例。
日前,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张某某从武汉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健部门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明确要求,但张某某仍私自外出和走亲访友、参与聚会,造成不良后果。
律师解答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可能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配合卫生防疫机构预防、控制、治疗措施的,该怎么处理?
2020年2月4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男,33岁,已于1月31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现已被隔离收治)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经初步调查,1月23日,余某的妻子闵某童(31岁)在已经出现咳嗽、发烧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的情况下,仍自驾车与父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到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海珠区疾病控制中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曾致电余某,告知其及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并要求其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但余某在街道与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却刻意隐瞒家人曾出入过疫情发生地,以及一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已呈阳性的事实,且不配合工作人员为其儿子测试体温。
余某在明知家人出入过疫情发生地、已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本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并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拒绝透露自己及返穗家人的活动范围及人员接触情况,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余某及其家人均已被隔离收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立案侦查。
律师解答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之规定,可能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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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村口拦路设卡、堆土方阻断交通、挖断道路等“硬核”防控方式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防控疫情应当理性科学,手段也要合法合规,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可以采取封锁、隔离措施的地区外,其他地区均不得非法拦路设卡、阻断交通。私自设卡拦路、毁坏道路、封堵武汉返乡人员住宅等这些“防控”措施就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之规定,毁坏道路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限制武汉返乡人员自由等行为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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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疫期间,有超市、药店囤积居奇,谋取暴利,该如何处理?
2020年1月21日,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深圳市中港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深圳市中港大药房有限公司从 1月20日开始哄抬稳健牌N95医用口罩价格,销售价格高达120元/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另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哄抬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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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防疫期间,有商家售卖假冒伪劣的口罩,该如何处理?
2020年2月5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八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件。其中,衡水颖诺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引发关注。根据群众举报,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衡水颖诺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店在销售防护口罩等防护产品时,其天猫店铺网页发布“医用三层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外科口罩N95”等虚假宣传内容,且存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180万元。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问题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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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居住在疫情管控区的普通居民,不配合执行管控措施,该如何处理?
2020年2月2日中午12点,南宁市东葛路延长线已实施隔离管控的某疫情小区住户杨某某以出去找吃的为由,拒不执行青秀区政府颁布的紧急公告,在小区门口警戒区不听民警劝阻,企图硬闯出疫情隔离管控区。遭到拒绝后,杨某某便坐在路上称自己被社区工作人员殴打,同时污蔑并辱骂现场医务人员,坚决不愿意返回家中,拒绝配合现场民警以及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经劝说无效后,长岗派出所民警依法将杨某某带回所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杨某某因拒不执行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颁布的紧急公告,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律师解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紧急状态下,行为人拒不执行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被隔离人拒不履行自行居家隔离要求,该如何处理?
王某某,2020年1月30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2020年1月19日从武汉市乘坐火车、飞机、班车交通工具于1月20日下午回到乌兰花镇。1月23日乌兰花镇社区工作人员摸排后,电话要求其主动居家隔离,每天报告体温监测情况。王某某在居家隔离期间,拒不执行自行居家隔离要求,不如实报告发热症状,对社区摸排工作人员故意隐瞒发热事实,并主动与他人进行密切接触,给全旗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干扰和安全隐患。王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侓法规的规定,四子王旗公安局依法予以调查。
律师解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紧急状态下,行为人拒不执行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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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在疫情态势日发严重之际,对于没有任何资质的非法行医者,应当如何处理呢?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在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全国多地均出现无证行医的非法诊所,还有患者在其中就诊输液。在检查时,该诊所负责人表示,没有《医师资格证书》,没有《医师执业证书》
律师解答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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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