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战“疫”·普法同行 || 公职人员更应遵守和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发布日期:2020-03-16 来源:鄂托克旗文明办 责任编辑: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监督管理所科员齐某,在赛罕区金河湾小区南门进入小区时未戴口罩。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求其佩戴口罩再进入小区时,齐某拒不配合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推搡,随后疫情指挥人员报警。2月4日,当地派出所对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2月5日,新城区监委研究决定:给予齐某(非中共党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副科职级降为科员)。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2020年第1号)第八条: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必须佩戴口罩。除特殊需要外,倡导每户家庭指派1名家庭成员定期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嘎查村 (社区)要加强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的关注,做好服务保障。
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自2020年1月25日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之规定可以确定突发事件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公共卫生事件。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本案中,齐某作为工作人员外出时拒绝佩戴口罩,拒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其行为明显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受到降级处分。
典型意义
毫无疑问,公职人员、党员干部是社会的楷模,在这场特殊的“战役”面前应身先士卒,甘当先锋队、敢死队。众多的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能将个人利益让渡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舍小家为大家,谱写了一曲曲感人的时代之歌。
但极少数公职人员不仅没有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纪律,身体力行地争当表率,竟然还与社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殴打,这是何等的任性与张狂!不要认为这只是一时的意气用事,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其平时一贯做派之流露。他张扬惯了、高调惯了,对疫情防控纪律不当回事、不把社区人员放在眼里。
疫情防控,十万火急,法律纪律为其保驾护航,谁都不能随便触碰。此事也再次警示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不遵守和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还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和干扰疫情防控工作,自然要被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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