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行“十个一律”严控禁令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07 来源:鄂托克旗文明办 责任编辑:
鄂托克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关于实行“十个一律”
严控禁令的通告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峻形势,为坚决果断全面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全旗各族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市、旗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指令,决定自即日起,在全旗范围内实行“十个一律”临时管控措施,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全旗所有嘎查村、居民小区(含平房区)实行“一口进出”管控,进出嘎查村、居民小区人员一律测体温,并按照要求做好信息登记,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对翻越围墙、强行冲卡,以及公然侮辱恐吓、殴打伤害疫情防控人员、损毁财物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律禁止集聚性活动。全旗所有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集聚性活动,对参与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居民一律不得串门,一律不得有2人以上在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集聚聊天、抽烟、打牌等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劝导疏散。“红事”不聚餐,“白事”从简办,并提前报嘎查村、社区备案。
三、一律不得随意外出。严格执行“全民不出门”行动。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天可指派一名家庭成员出门采购生活物资,其余人员除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经旗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正常生产企业的非隔离观察职工外,一律不得外出,外出人员必须戴口罩。
四、一律暂停房屋出租。所有出租户(房东)、中介机构暂停出租业务。已有房屋出租的,出租户(房东)必须明确告知未返回我旗的承租人暂时不能返回。如出租房屋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五、一律关闭非必需公共场所。关闭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必需的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毒杀菌,进入人员必须测量体温,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快递行业全面实行“无接触配送”,加强配送安全。
六、一律禁止提前复工复产、开市。除经批准同意的应急保障需要的企业和涉及民生领域的市场外,旗内其他企业、市场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不得复工复产、开市。未经旗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违规复工复产、开市的企业和市场,按相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七、一律实行主动报告制度。凡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本人须主动向居住地嘎查村、社区报告,并由卫生防疫人员陪同到定点发热门诊进行检查。从鄂尔多斯市以外和市内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地区进入我旗的人员,要在入境1小时内主动向所在社区、嘎查村报告,并由苏木镇视情况实行14天集中或居家隔离管控。对隐瞒不报、拒不服从管控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一律实行交通管制。严格控制人员进出我旗,按照相关文件严格交通卡口管控。客运班车、公交车、网约车全部停运。
九、一律禁止散布谣言。对编造或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律从严管理干部。各级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嘎查村和居民小区体温检测、询问登记等工作,率先垂范,管好自己、家人、亲属,协助工作人员劝导居民按要求不出门、不上街、不串门、不聚集。对全旗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社区+单位”双报告、双管理制度。凡发现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一律追责问责。
上述禁止性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鄂托克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